遼寧省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管立法
時間:2009-02-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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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其中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政府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對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辦法還規定,建設項目投資額度在2000萬元以下的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先由局管理股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局管理股備案存檔;建設項目投資額度在2000萬元以上的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由局分管領導組織,監察組和管理股成員共同參加,局管理股存檔;所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工作由局監察組負責監督。《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五一實施
從5月1日起,《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開始施行。其中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并根據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逐步核減,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最終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起完全的投資責任。
條例還規定,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沒有約定屬于業主共有。按照規劃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未作約定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凡攤入商品住房成本的,屬于業主共有;未攤入的,屬于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經營或者出租、出售)。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可以贈予全體業主,也可以自行經營或者出租、出售,但應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