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案對建筑消防做出專門規定
時間:2009-01-0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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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5月1日起,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存檔備查。消防法還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消防法規定,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消防法還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將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