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工作要貫穿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
——訪集團總公司法律事務部主任熊平
時間:2008-01-1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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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十分重要,然而作為一個勞動密集型企業,集團干部職工對此缺乏認識者大有人在。為此,《云南建工通訊》記者對集團總公司法律事務部主任熊平進行了專訪。
一、企業法律顧問有別于社會律師
記者:在一般人看來,企業的法律事務部門和工作人員,職責就是在企業遇到訴訟糾紛時發揮起訴、應訴等作用。請問熊主任怎么看?
熊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管理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應該貫穿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全過程,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有很多人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僅僅是在幫助企業處理訴訟糾紛,充當“救火隊員”的角色。其實,該觀點只說到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一部分,
持這種觀點的人實際上是把“外部法律人”(社會律師)與“內部法律人”(企業法律顧問)混為一談了,或者說對內部法律工作者角色認識上存在局限。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二者工作職責上是有很大差別的。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可歸納成一句話:“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
所謂事前防范,即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參加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等工作,實現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消除糾紛隱患,有效防范和化解企業法律風險。所謂事中控制,是針對企業經營活動,企業法律部門進行適時的法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重在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所謂事后補救,
即在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產生法律糾紛時,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通過訴訟或非訴訟的方式,妥善處理各種法律糾紛,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這三個階段的工作是一脈相承、互相關聯的,只有事前、事中的法律工作做到位了,企業的經營才能得以依法進行,風險的隱患才能得以清除,事后補救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即使偶有發生,對企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影響。顯而易見,企業法律工作的重點在于前兩個階段。
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是企業法律顧問最重要的工作任務,也是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最本質的區別,也是國家之所以要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實行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主要目的。這就要求企業法律顧問在參加企業管理或者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時,不能只是簡單地說“不”,更重要的是要能夠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可行的法律意見,建議決策者選擇法律許可的其他途徑,使企業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空間內獲得最大效益,而把法律風險和法律糾紛降到最低。
由此可見,一個真正稱職的企業法律顧問,不僅要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應用各類法律法規,長于處理各種具體的法律事務,還必須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各種專業知識,熟知現代企業的經營運作和管理運行規程,具備一定的企業管理實踐經驗,具有相應的經濟理論素養和政策研究水平。
社會律師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主要還限于一些事后補救性的法律事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步伐的進一步加快,企業的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同業競爭不斷加劇,企業的法律事務(尤其是一些事前防范性的法律事務和非訴訟事務)不斷增多,一些新的法律問題大量涌現。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有了較大的擴展。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實際上已經成為企業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融入了企業管理的全過程之中。這就對社會律師現有的知識結構、綜合業務素質和服務方式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顯然,一個律師如果只懂法律,而不具備一定的企業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沒有相應的經濟理論素養和政策研究水平,而又身兼多家、甚至十幾家企業的法律顧問,疲于應付,已經很難適應新的市場條件下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了。
當然,由于社會律師一般具有較強的辦案能力、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較好的人際優勢,在辦理訴訟業務中具有優勢。而企業法律顧問由于直接參與企業管理和經營決策,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具有專門的業務知識和一定的管理經驗,在非訴訟業務(尤其是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加重大合同談判和起草工作,參與企業兼并、破產、重組改制,護商業秘密,在上市公司中擔任董事會秘書等)方面具有優勢。因此,做好企業法律事務工作,需要社會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相互協作、優勢互補。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根據某一具體訴訟業務的實際需要,在充分考慮降低成本和風險的前提下,與那些社會關系好、業務有專長的社會律師進行靈活多樣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做好企業法律事務工作。
二、集團總公司為什么要單獨設立法律事務部
記者:總公司2004年設立法律顧問室,與企業發展部合署辦公。2007年9月,總公司決定單獨設立法律事務部。請問這是出于怎樣的目的?
熊平:我理解是兩方面因素:
第一,在國有企業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國家的要求。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企業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處理企業法律事務和有關法律問題的一項重要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這一制度最早萌生于1882年美國美孚石油公司,到現在已歷經了100多年的漫長歷程,但其真正走向成熟,還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事情。如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中已經成為與產品開發、市場營銷、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等相并列的重要管理部門之一,具有獨立的地位,承擔著重要的管理職能,直接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尤其是在一些知名的跨國公司中更是集中了一大批既精通法律、長于處理各種具體法律事務,又比較熟悉企業管理的各種專門知識,具備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具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及企業發展戰略規劃能力的專家和復合型人才,成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他們都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風險和最少糾紛”為目標,職責明確,分工細致,管理嚴密,在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重要經濟活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扮演著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角色,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初創于1955年,“文革”期間連公檢法機構都被砸爛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更無從談起,八十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黨的十四大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成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7年3月,由國家人事部、經貿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企業中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的資格實行嚴格的準入控制,推行規范的執業資格制度; 1997年5月,國家經貿委又以“主任令”(第2號)的形式頒發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當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又于2004年5月11日以“主任令”(第6號)的形式頒發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管理辦法》的施行,為積極引導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業經營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現在,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已正式成為國家的一項專業執業資格。
第二,是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集團領導層法治意識強的體現。
集團總公司主要領導一再強調,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律制度的調整。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生活在法律社會之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競爭在給企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日益增多的風險。企業的經營行為,在本質上表現為謀利行為,在形式上則通過法律行為而實現,凡是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就有風險;凡是有風險,就蘊涵著相應的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和各項業務活動中,存在于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根據引發法律風險的因素來源,可以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所謂外部環境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包括立法不完備,執法不公正,合同相對人失信、違約、欺詐等。由于引發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企業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所謂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表現為企業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環境認知不夠,經營決策不考慮法律因素,甚至違法經營等。目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中問題存在的根源在于企業的風險管理與法律環境變化之間存在著差距,由于引發因素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握控制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防范的重點。
如果企業對于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不僅會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甚至會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業發展壯大、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推動依法治企,構建和諧社會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建工集團所屬各企業,從事的大多是與建筑業相關產業。集團新老兩屆班子,經過認真調研,提出了做強兩大主業,打造五個經營板塊,努力實現“以生產經營帶動資本經營、資本經營促進生產經營”的發展戰略目標,大力推進“五集中一加強”工作。集團總公司納杰董事長在剛剛閉幕的集團三屆二次職代會上再次強調,抓好經營工作,要加強風險管理,增強防范意識,規范決策程序,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實現風險管理制度化。因此,可以說加強集團法律事務工作、成立集團總公司法律事務部,正是加強企業管理、強化風險防范工作的具體表現,也是集團總公司新老兩屆領導法律意識比較強的體現。
三、集團法律顧問工作現狀堪憂
記者:請介紹一下集團目前法律顧問工作、法律顧問隊伍的現狀好嗎?
熊平:集團法律顧問工作現狀堪憂:
第一,機構不健全,職能不強,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
(1)機構尚待健全,職能有待強化。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法律事務工作大多由經理辦公室等部門代管,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法律事務工作成果不明顯。少數設立了法律服務機構的單位,由于專業人員少、力量單薄,總體上職能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加上少數經營者法律意識淡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法律服務人員難以從根本上介入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
(2)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變成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均嫌不夠,沒有發揮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第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合同糾紛增加。主要表現在:
(1)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企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
(2)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有的企業簽訂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3)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這樣的例子在國企并不鮮見。
第三,拖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主要表現在:
(1)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2)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賬、壞賬,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的因為不懂法,不知道及時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
實踐中,相當多建筑施工企業從員人員的法律意識及觀念非常淡薄,上至公司領導、中層骨干,下至一線工人,長期以來只對施工技術、工程生產、財務管理相當重視,對法律法規所知甚少,根本認識不到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注重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律法規培訓,不向外引進法律人才,很多重大的決策、重大的經濟活動也沒有向相關法律人士咨詢或請其介入。有些施工企業甚至連外部法律顧問也不聘請,只在打官司時才想到要請律師來受理。
由此可見,法律風險防范問題已成為國有企業運營和發展所面臨的重大課題,也成為風險管理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四、加強法律顧問工作 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記者:請談談集團法律顧問工作今后將如何開展?
熊平: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建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制度。集團法律事務部成立后,根據總公司領導的要求和各企業的實際,近期內,主要完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在集團核心企業上下兩級單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配齊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從而形成合理完備科學的法律工作網絡體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自身的各項工作制度。保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有序、高效地實施。
第二,依法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企業最終是靠制度管人,不能只靠人管人。企業規章制度是指企業針對生產、技術、經營等項活動所制定的各種規則、章程、程序和辦法的總稱,是企業職工在生產、技術、經營等項活動中共同遵守的規范和準則。集團當前比較缺乏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法律事務部將與相關部門一道,圍繞“五集中一加強”中心工作,制訂修改一批規章制度。
第三,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建設。我們的許多企業,簽約幾乎被當成承接到工程的簽字儀式,簽訂以后就擺放在有關部門的文件柜里,很少有人再去看看。在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對經濟合同整體運行過程缺乏有效監督控制的狀況,合同甚至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管理部門。合同履行過程情況如何,幾乎沒有責任部門去監督落實,就連具體執行合同的項目部在執行過程中也很少去看合同。對合同條款簽約前很少審查研究,只有當雙方發生糾紛,打官司了才想起來要找合同依據。下一步,法律事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建設:(1)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2)建立與完善合同履行的監督制度;(3)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第四,加強案件管理。案件處理能力和相應的管理水平會給企業經濟利益帶來直接的影響。集團每年都發生近百件訴訟案件,根據管理權限,集團總公司法律事務部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要對重大案件辦理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因處理不當,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五,開展普法教育。對經營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使他們能及時學習和掌握國家最新頒布和實施的法律法規,以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和依法經營管理能力,這是法律事務部門的經常性工作。